条款内容 | 法律依据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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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供真实、完整的个人信息和财务状况资料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八条 |
2 | 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第三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一条 |
3 |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并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或者盖章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条 |
4 | 借款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规定,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第三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》第二十四条 |
5 |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、数额和方法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六条 |
6 | 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偿还的借款加收罚息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零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七条 |
7 |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,贷款人可以要求提前收回借款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八条 |
8 | 借款合同解除后,借款人已偿还的部分,贷款人应当返还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九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九条 |
9 | 借款合同终止后,借款人应当将借款合同原件及有关凭证退还贷款人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八十条 |
10 | 借款人、贷款人因借款合同发生争议的,可以通过协商、调解、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八十一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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